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復
[2005]執他字第24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設立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多個債權對同一執行標的物受償的先后順序問題。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
此復
最好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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