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波市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09 來源:寧波市經信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寧波市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寧波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寧波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甬并購辦〔2016〕1號
寧波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波市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杭州灣新區、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寧波市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寧波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寧波市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
“特困企業”是因“資金鏈、擔保鏈”出現問題導致生產經營特別困難的企業,也即“僵尸企業”。為貫徹落實全省處置“僵尸企業”工作會議精神和浙江省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關于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見》(浙并購辦〔2016〕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積極穩妥處置全市特困企業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方向,按照“分類處置、協同處置、依法處置、有序處置、屬地處置”的原則,積極穩妥處置特困企業,切實減少無效低端供給,加快盤活存量資產;有效化解“資金鏈、擔保鏈”風險,修復經濟發展動力;建立健全市場化退出長效機制,為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奠定基礎。
(二)工作目標。通過“兼并重組一批、債務重組一批、破產重整一批、破產清算一批”等處置方式,實現特困企業市場出清。2016年,爭取處置特困企業35家;到2018年,全市處置特困企業基本完成,企業市場化退出長效機制基本健全,“兩鏈”風險有效化解。
(三)界定口徑。明確特困企業界定口徑是做好處置工作的前提。根據國家發改委、工信部、浙江省經信委等部門《關于開展特困企業摸底調查的通知》和《關于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見》精神,我市特困企業基本等同于“僵尸企業”,主要是指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靠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存在的企業。結合寧波實際,我市特困企業主要是指因“資金鏈、擔保鏈”出現問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造成連續1年以上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且未繳納增值稅,或者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連續3年以上虧損且主要靠政府補貼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連續3年以上欠薪、欠稅、欠息、欠費,或者陷入“兩鏈”風險導致資不抵債且解套無望、長期停產且復產無望、已有投資但投產無望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本區域內特困企業的界定口徑。
二、主要任務
(一)排查特困企業實情。深入開展特困企業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區所有特困企業的債權債務、資產產權、特困企業形成原因以及需要安置職工人數等情況,并建立單個特困企業檔案數據。由市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建立法院、發改、經信、國資、司法、統計、稅務、工商、人民銀行、銀監、供電等部門涉及特困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跟蹤監測和分析預警,為處置工作提供依據。
(二)分類處置特困企業。各地在對特困企業開展風險評估基礎上,可把特困企業細分為“兼并重組類”、“債務重組類”、“破產重整類”、“破產清算類”等四類企業,分批分類開展處置工作。支持上市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通過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方式,兼并重組一批特困企業,盤活有效資產。對“債務重組類”企業,建立債權人會商制度,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作用,通過擔保替換、平移代償、授信聚攏等方式,快速收縮擔保圈,促進一批特困企業債務重組,盡快幫助其恢復生產。對“破產重整類”企業,要盡可能推進出售式重整,維護核心商業渠道和大部分職工就業。對“破產清算類”企業,各級政府要停止各種財政補貼和不同形式的保護,各債權銀行要協同加快不良貸款處置,法院要依法實行簡易破產程序(包括預重整)加快破產清算一批重組或重整無望的特困企業。
(三)妥善安置特困企業職工。鼓勵和支持兼并重組、債務重組后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特困企業職工,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切實做好屬地企業信訪維穩工作。對特困企業處置后的失業人員,要實施再就業幫扶。
(四)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開展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專項行動,對出現故意隱匿和轉移資產、假倒閉、假破產、偽造租賃合同、刻意脫保、“失聯”乃至逃逸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防止出現“邊幫扶、邊逃債”現象。凡有非法轉移資產,惡意欠薪、欠息、欠稅、欠費現象,法定代表人或企業主外逃或無法聯系,從事高利民間借貸等情況的企業,均列入省逃廢債黑名單,并予以公布。實行法院失信人名單及金融機構逃廢債黑名單聯動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費以及動產、不動產過戶變更,不得享受政府財稅政策,不得進入政府采購與工程招投標。
(五)建立健全市場化退出機制。全面深化以畝產效益為導向的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企業綜合評價排序結果為依據,通過實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權等資源要素差別化價格政策和各類安全、環保、質量、能耗等強制性標準,倒逼特困企業退出。支持有條件的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案件審判庭,或設立審理破產案件的專門合議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時啟動司法程序,探索破產案件簡化審理模式,縮短案件審理期限。加快建設區域性產權、股權交易市場,建立特困企業產權、股權、金融資產交易信息平臺,簡化企業產權、股權交易的評估、轉讓、登記等程序,加快特困企業產權、股權市場化交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特困企業處置工作,切實承擔起屬地處置的主體責任,建立處置特困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處置特困企業實施方案,扎實推進處置工作。要高度重視特困企業處置過程中的維穩工作,堅持標本兼治、分類施策,防止經濟領域問題傳導引發社會問題。要根據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落實相應措施,確保社會穩定。
(二)加強府院聯動。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主動與法院建立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積極對接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市中院有關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破產審判工作部署。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作為風險防范和處置法、企業營業和要素資源配置重整法和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救濟法的制度功能,支持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協調研究破產審判中涉及的維穩、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協調處理特困企業處置中刑民交叉等問題。切實落實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的,應予以辦理。
(三)加強統計通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做好屬地特困企業摸底調查和處置工作的情況統計。2016年各地特困企業情況摸底調查表于8月底前報送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底,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各地要將本季度特困企業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統計表報送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四)加大財政支持。全面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市場環境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6〕57號)明確的財政扶持政策。行業優勢企業和上市公司對特困企業進行重大承債式并購重組的,可實行“一事一議”。把特困企業處置工作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安排企業破產相關專項經費,專項用于解決特困企業破產啟動、資金周轉和援助問題。
(五)加強宣傳引導。加強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的學習、宣傳和普及。通過組織召開現場會、主流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宣傳各地推進特困企業處置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積極營造穩妥推進特困企業處置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件:1.縣(市)區特困企業情況摸底調查表
2.特困企業情況摸底調查表填報說明
3.縣(市)區特困企業處置工作統計表
|